西安音乐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8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学校统一领导、二级单位全面负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二级单位(校内各处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二级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立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为加强组织领导,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的组织、沟通、协调和决议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担任,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处长担任。
领导小组由以下单位构成:党政办、宣传部、学工部、教务处、信息化处、艺术实践管理处、国资处、后勤处、保卫处、离退休工作处,以及各二级教学单位。
第七条保卫处作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
(七)定期对保安员、安全员等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申报,协助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信息数据,定期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十二)配合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对学校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并上报学校;
(十四)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五)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对本单位管理、使用的场所、区域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本单位场所、区域内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负有日常维护和保护责任,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六)管好本单位场所、区域内的消防应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确保畅通,无封闭(锁闭)、堵塞和占用;
(七) 本单位场所、区域内的消防控制室或者火灾报警控制器配备专兼职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申报,同时报保卫处校内备案审查;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校内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或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各个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见第十三条)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确定各岗位、各部位的消防安全员,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全员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执行人,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及相关的消防法规;
(二)熟悉所负责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放置位置、使用方法及周边环境和水源设施,做好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日常巡查等工作,保证安全出口及消防通道的畅通;
(三)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违反本部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四)做好每日防火巡查工作,建立巡查档案,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章现象及时消除、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单位消防责任人汇报,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除上述规定外,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公寓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的划分,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学校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管理、使用的楼栋(层)、场所、区域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凡是消防安全责任划分不清的楼栋(层)、场所、区域,由使用方提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协调会,明确具体消防责任范围和责任人。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依据相关规定,下列部位(单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应当实行严格管理:
(一)学生公寓,食堂(餐厅),教室,琴房,卫生所,学术厅,排练厅,艺术中心,超市;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
(三)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室;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消防控制室,监控室;
(六)录音棚,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
(七)高层建筑,设有经营场所的地下室及半地下室;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单位)。
第十四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向保卫处报备,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经学校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同意后方可举办。对存在火灾隐患的,由保卫处责令改正。
依法、依规应当报请公安机关或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装饰建设工程,学校项目负责单位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前向有关政府部门申报和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同时报保卫处校内备案审查,严禁先开工后报批。项目负责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防火标准负责,应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计方案,从源头上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项目竣工后须经有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或备案后方可移交使用,消防验收应当有学校保卫处参加。消防验收未合格的,项目负责单位必须按照消防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方可移交给管理、使用单位。
项目负责单位在施工监管中应重视消防安全监管,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要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动火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改建、扩建、装修、装饰工程施工中如需拆除、移动、遮挡或临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在前期设计方案中予以明确,并经过保卫处资质审核和方案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中要有临时消防设施和器材;工程竣工后,校内负责项目建设的单位要确保恢复现场消防设施,并保证其能正常使用。在施工期间,如出现消防设施和器材被人为损坏或丢失、污损的情况,由项目负责单位负责维修和补充、更换。
第十七条 校园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房、搭棚,确因工作需要临时搭建的,必须由学校基建部门和保卫部门审批同意方可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按照审核的设计图纸进行,严禁堵塞、挤占消防车通道,不得挤压防火间距和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十八条 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特殊危险化学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公寓。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保卫处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 严禁学生公寓内乱接电源,乱拉电线、网线;严禁使用电热杯、电暖器、小太阳、电饭锅、电热水器、电热炉、热得快、电热毯、电暖宝、电磁炉、微波炉等电热器具;严禁使用无3C认证标志的劣质电器和劣质电源插座;严禁在无人看管时给手机、电脑、照明灯等电器充电,或手机充电器长时间插在电源插座上;严禁存放、使用煤油、汽油、柴油、酒精炉、液化气灶等易燃易爆品和点蜡烛、点蚊香等使用明火。
学生公寓、教室、报告厅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遮挡、埋压、圈占消火栓、灭火器;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堵塞、占用、封闭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严禁在教学、工作、营业等期间封闭(锁闭)消防应急安全出口。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须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事先向学校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确保作业人员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艺术中心演出场所、学术厅、排练厅、教学房间内、学生公寓房间内、图书馆阅览室、档案室、博物馆、计算机房、仓库、地下公共活动场所、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均为学校禁烟区,应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严禁吸烟”等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焚烧垃圾、废纸。
第二十二条食堂(餐厅)油烟机及管道要定期清洗;食堂操作间内应安装天然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建立燃气管路定期维护保养和接口每日防泄漏检测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从事司炉、餐饮等特殊工种的职工,食堂要定期对其进行防火培训,否则不得上岗。
第二十三条学校家属区、工勤人员宿舍等场所严禁使用液化汽钢瓶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压力容器;严禁在消防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严禁电动自行车楼内停放和充电。
第二十四条校区内禁止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行为的,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报保卫处批准。
第二十五条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燃气管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私自乱拉乱接电线和改造燃气管路。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增加大功率电器设备时,应向学校后勤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后勤管理部门确认供电系统容量能满足需求并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后勤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学校电气线路,防止因线路老化、负荷不足等原因引起的火灾事故发生。
各单位办公区域必须做到下班后关闭所有用电器的电源,包括照明灯具、电脑、饮水机、充电器、路由器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人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管理、使用的楼栋、场所内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配备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的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持证上岗,值班期间工作情况形成值班记录。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须在火灾事故发生时立即向保卫处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要配合保卫处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或者保卫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或者保卫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消防安全检查是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事故的有效手段,学校各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三十一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保卫处每月不定期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安全巡查、抽查。
第三十二条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管理的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校内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各个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公寓等重点部位,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等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上级部门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隐患整改期间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应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防自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八条 学校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方法。
(一)各教学单位应组织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各教学单位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保卫处定期组织各单位,尤其是重点部位(单位)师生员工参加相关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消防安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应当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下列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条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应当分别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学校将消防经费(包括日常经费和专项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学校应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十三条消防日常经费主要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消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四条消防经费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第四十六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由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而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实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制”,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重点部位消防安全员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火灾事故,产生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十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包含驻校单位、施工单位和在校工作、学习的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音乐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印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