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音乐学院演艺交流中心地下停车场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7-13浏览次数:110

《西安音乐学院演艺交流中心地下

停车场管理办法》(暂行)

为维护和规范学院演艺交流中心地下停车场管理,保障学院资产安全,保护学院及车位使用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保卫处负责地下停车场的日常管理。

第二条 财务处依据相关规定收取车位管理费。

第三条 后勤处负责地下停车场设施日常维修与维护。

第四条 地下停车位使用资格只限定与学院签署选购协议的教职员工指定车辆使用。

第五条 地下停车场实行一车一位一证一卡管理,禁止私自将地下停车位以转售、转租、转借或以任何违规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如有违反学院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车位管理费按年度收取,逾期不按规定缴费者,将视为自动放弃车位使用权,选购的车位学院将予以收回。

第七条 已选购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的人员,如调离学院的,其选购车位应予以退回,学院将按原价全额无息退还车位款。

第八条 已选购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的车辆,不得将车辆停放至地面车位,违停车辆在地面车位停车超过30分钟,将按地面停车收费标准计时收费。

第九条 车辆在驶入地下停车场时应有序通行,按照道路标志、标线安全行驶,限速5公里/时,禁止鸣笛、逆行。

第十条 车辆应停入指定车位,严禁在非指定车位或非停车区违规停车。

第十一条 车位只限停放车辆使用,不得以任何原因变更为其它用途,严禁个人在车位附加任何暂时或永久性物品。

第十二条 严禁在地下停车场加油、吸烟、动用明火及乱扔垃圾;不得携带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或非法物品。

第十三条 严禁私自在地下停车场洗车、修车、试车、练车或长时间怠速停车。

第十四条 车位使用人如对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予以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 请勿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个人财物请妥善自行保管。

第十六条 凡车位使用人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学院将按规定收回其车位使用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音乐学院交通安全委员会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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