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音乐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道路交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领导下,归口保卫处管理,保卫处交通管理办公室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 以人为本、各行其道、方便师生的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凡在西安音乐学院校区内道路行驶或停放的车辆及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行人、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校园道路管理
第五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道路、在道路堆放物品或从事其它非正常交通活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事先报备,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在批准的路段、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完毕后,应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和损坏交通警示牌、灯、线、减速带、隔离桩等交通设施。禁止在路牌、路标等交通设施上张贴、悬挂广告牌等行为。
第八条 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九条 根据学校安排或校园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保卫处可实行道路临时交通管制、更改道路交通方案。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应当提前向学校师生员工公告,所有单位、车辆、人员必须配合。
第十条在校园道路上允许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提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停车。
第十一条 校园道路严禁无证驾车、练习开车和试刹车、酒后驾车、飙车,禁止车辆逆向、超速行驶或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十二条校内除备案的为学校提供生活物资供应、环境养
护、垃圾转运等服务的机动车,以及备案的公用电瓶车外,禁止所有非报备的各种摩托车、电瓶车、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道路行驶。
第十三条各类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轮滑等非车辆代步工具不得在校内道路上骑行;校内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独轮车等滑行器具;不得进行踢球、玩耍等有碍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轮滑社等学生社团训练场地不得设置在机动车行驶路面上。
第三章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四条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的车辆,包括: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获取上路牌照的车辆。
第十五条 学校在各主要出入口设立机动车门禁系统,对进入校园的车辆进行分类管理,禁止影响校园环境和交通秩序的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与学校有长期合作业务的保供人员机动车辆,办理审批手续后,凭车牌号识别系统进出校园,并走校内车辆专用通道。
第十七条 各学院(部门)举行大型活动的外单位机动车进校,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按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规定申请报批,并送保卫处办公室报备。
第十八条 举办各种交流培训活动的机动车进校,由相关学院或部门指派专人负责,至少提前2天向保卫处报备,明确停车区域和停放时间。
第十九条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紧急情况下先放行再报备,由学校邀请的来访人员所乘车辆,经确认后可准予通行。临时来校办事车辆,经所在部门报备,门卫核实接访单位和接访人后,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
第二十条为学校生产、施工、生活等服务的校外车辆,由主管部门申请,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校。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在校园内应减速慢行,校园道路限速为20千米/小时,机动车校园内禁鸣喇叭,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禁开远光灯。
第二十二条以下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1.外来借道车辆;
2.非法载客的摩托车(电瓶车);
3.送外卖的车辆(包括摩托车、电瓶车);
4.摆摊设点的车辆;
5.无牌、无证的机动车;
6.列入学校门禁系统黑名单的车辆;
7.网约车、共享类车辆,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校;
8.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上路的车辆;
9.校内不易停放的卡车、房车及拖挂等无牌照和黄牌车辆。
第二十三条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并主动接受门卫的查验,经门卫登记、检查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四条 车辆须取得并按规定悬挂正式牌照,方可申请办理校园通行证,本校教职工及校内住户,可按规定流程申请摩托车(排量≤500cc)或电动车的校园通行证。同时摩托车及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全校学生摩托车及电动车禁止入校。
经审批获得入校资格的摩托车、电瓶车等车辆,应停放于指定地点。若未设有专门停放地点,则应停放于安保人员指定的位置,且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以确保校园交通的安全与顺畅。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有序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的停车位。遇有安保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安保人员的指挥停放。
第二十六条 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机动车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因工作或大型活动等需要进入学校的大型车辆,须提前2个工作日到安全保卫办公室审批,并服从安保人员现场指挥,在指定位置规范停放。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校园主干道、消防通道、人行道、楼宇出入口、安全出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停放任何车辆,确保道路与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八条学校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对外来车辆收取机动车资源占用费,不涉及保管服务。车辆停放后,驾驶人应锁好车门车窗,妥善保管好随车物品,学校不承担车辆被盗、损坏及车内物品被盗遗失等责任。若发生丢失或损坏,学校及时受理校内丢失和损坏案件的报案,配合公安机关查破案件。
第四章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九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双方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拨打公安报警电话和报告学校保卫处。
第三十条保卫处报警点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抢救伤员,维持现场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并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置交通事故。
第三十一条凡是符合简易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取证后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得阻碍交通。
第三十二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门禁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相关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凡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校内通报,并纳入各单位年度安全责任制考评及综合考评,情节严重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外来人员车辆凡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劝诫离校;经劝说无效或情节较重的,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将车辆号牌列入黑名单,禁止驶入校园。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和不服从管理的行为,保卫处将采取张贴《违章停放通知单》、锁车等形式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损失由驾驶人承担,同时对违章车辆进行登记备案,记录在案超过二次的车辆,将被列入黑名单,禁止驶入校园;情节特别严重者,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凡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且告知后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处取证完毕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由此产生的损失由驾驶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凡是停放在学校露天公共区域同一位置超过半年无人维护使用的机动车辆,将被认定为“僵尸车”,保卫处向车主单位下发挪车通知书,如有必要可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拖移处理。对缺件破损或长期无人使用的摩托车、电瓶车,按照清理整治非机动车的办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电动类车辆,应当在设置的公共充电桩充电,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内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充电。凡违反本规定为电动类车辆充电的,给予暂扣充电设备等方式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禁止入校车辆黑名单,并对相关人员和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管理规定公布前印发的涉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管理的文件即行废止。

